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玫黎桑國際娛樂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渡邊尊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國人,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