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48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馮卉甄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0號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苗詠新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蕭郁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