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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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查羽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宏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