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賴秦羚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曾宇澔上列當事人間因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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