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鄒慧珍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振陸林恩億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95,5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6,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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