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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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308號原告 羅瑋琪
吳孟佳 盧昱亘 韓志群 盧宇辰 林佳菁 吳宓珊 鍾雅婷 留宗逸 陳憶婕 涂文禎 王怡婷 許又升 蕭淑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南瑄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四項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告羅瑋琪、吳孟佳、盧昱亘、韓志群、盧宇辰、林佳菁、吳宓珊、鍾雅婷、留宗逸、陳憶婕、涂文禎、王怡婷、許又升、蕭淑禧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有漏載原告王怡婷之顯然錯誤,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