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森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被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67,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2,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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