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14號上訴人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莊玉光 被上訴人 雷玉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300元(9,100元X113平方公尺=1,02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