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家侑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家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家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 羅松雄黃鈺樺 實施家庭暴力。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家侑前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致死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8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76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8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受刑人與被害人之父羅松雄為三親等旁系血親,與被害人之妻黃鈺樺為四親等旁系姻親,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受刑人之父 羅松成 與被害人之父羅松雄為兄弟關係,因羅松雄移動先人牌位一事而互毆,嗣羅松成再夥同其子即受刑人羅家侑、其女 羅雅蕙 與羅松雄及其子即被害人 羅盡忠 互毆,致羅盡忠受傷不治死亡等情,此有歷審判決可稽,為保護被害人其家屬即被害人之父羅松雄、被害人之配偶黃鈺樺,堪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第2項規定,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第38條第2項第1款或數款規定之事項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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