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79號上訴人丁條訴訟代理人 丁源田 被上訴人 林官 和訴訟代理人黃俊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9月1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李淑華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79號上訴人丁條訴訟代理人 丁源田 被上訴人 林官 和訴訟代理人黃俊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9月1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李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