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交簡字第3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字第3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壢交簡字第31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銘凱
現在臺中神崗郵政第90786號信箱服役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就判決日期誤列為中華民國10年20月23日,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桃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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