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李榮賢
上列聲請人因105年度雄小字第153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
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不當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
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又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規
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5年度雄小字第1536號給
付管理費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僅陳明:為明瞭開庭
內容,聲請交付錄音光碟等語。然聲請人未敘明有何為主張
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復未
敘明其聲請目的有何以閱覽筆錄之方式而不可得之情形,聲
請人據以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難認有其必要性。從而,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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