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心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邱心怡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為復權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