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一號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富媞有限公司與偏尼普瑞得公司(PeniprideUKL
t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一○○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原告富媞有限公司與被告偏尼普瑞得公司(PeniprideUKLt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聲字第一○○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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