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 陳俊弘 上訴人西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俊弘被上訴人 賴燕雪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被上訴人 陳俊樑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妨害自由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1年
6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贅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楊 鎰律師」,應予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贅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 律師」,應予刪除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