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明智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1年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明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明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8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0,000元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佐。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