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清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清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清琳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38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984號上訴駁回確定。民國96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480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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