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 陳俊弘 上訴人西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俊弘同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 律師被上訴人 賴燕雪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被上訴人 陳俊樑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11月24日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案號: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燕雪、陳俊樑被訴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依照首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是原告所為之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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