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805號
原   告  許怡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伊蟬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
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等規
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
15日以109年度彰補字第808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已於109年
9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
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石坤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