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邦龍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
原告應前來閱卷所聲請調閱之資料,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
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
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本件原告起訴主
張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46元,惟起訴狀所附證物
非本件被告李邦龍之信用卡申請書暨帳務明細資料,亦非起
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復未提出
任何資料足供認定被繼承人 李輝光 所遺系爭遺產交易價額,
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
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並以較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二、本件被告李邦龍之信用卡申請書暨帳務明細資料。
三、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
四、被繼承人李輝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
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五、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遺產附表。
六、被告李邦龍於108年5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七、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