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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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95號原告 林冠宇
林彥汛 廖妍喬 劉美蘭 何俞嫺 李忻穎 林來英 黎美立 姚庭軒 李政鴻 謝予珣 蘇淑汶 金郁芬 葉美芬 紀麗英 蔡潘寒鳳琴 戴素媛 熊代英 訴訟代理人 桂恩碩 原告 吳氏 柳
黃明全 詹惠雯 曾鴻仁 鍾慶璋 洪佩君 前列原告2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賴柏杉 律師 楊逸政 律師被告佑多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附表一至附表五中關於「原告李忻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李忻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