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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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 賴昱成謝秀芬賴建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務人賴昱成為未成年人,故請向賴昱成之法定代理人為通知函之送達(請向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為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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