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1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 新代理人 黃良俊 債務人 黃鶯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三、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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