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債權人北帝國林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瑜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庭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北帝國林森社區管理委員會於聲請狀補蓋管理委員會章(大章)。
二、請提出郭庭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郭庭雅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巷○號8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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