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4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在臺真正住所或居所,暨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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