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5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原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全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當事人欄中「乙○○,住」之記載,應更正為「乙○○,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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