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陳慶宏
即 被 告 之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滄標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200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