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9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