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5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曹庚誌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387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4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曹庚誌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以:伊於103年9月23日向告訴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103年10月8日借款60萬元,期間不到一個月的兩次借款,因投資失利,故於104年2月27日先行還款20萬元,所剩60萬元借款也多次與告訴人協商分期攤還,惟告訴人無法接受故協調不成,伊確無詐欺意圖。又伊尚有兒女三人,經濟壓力極大,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改判云云。
三、經查:原審認定被告曹庚誌明知其於103年10月間因積欠2、300萬元債務,經濟狀況不佳,已陷於無清償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隱瞞上情,於同年10月初,向告訴人 李傳琪 佯稱欲借款60萬元,並願意支付每月4-5%之利息云云,以豐厚利息誘騙告訴人借款,致告訴人誤信被告有支付利息及清償本金之能力與意願,而陷於錯誤,於103年10月3日交付60萬元予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說明被告係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復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以豐厚利息誘使告訴人受騙,因而借款60萬元之犯罪手段;兼衡其素行、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詐騙金額、犯罪所生危害,及其犯後否認犯行,迄原審一審辯論終結前仍未償還告訴人該筆60萬元借款或利息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雖以其向告訴人借款20萬元部分已清償完畢,另60萬元借款部分多次向告訴人討論分期還款事宜,故無詐欺意圖云云。惟查:原審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就被告於103年10月向告訴人借款60萬元,其主觀上確係基於不法所有之詐欺故意,均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詳原審判決理由貳、一);並就被告於原審所辯之前向告訴人借20萬元已經還錢一節,說明被告向告訴人借60萬元款項時,該20萬元款項仍未清償,實無從憑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原審判決理由貳、一、㈤)。至被告於其上訴理由狀所檢附其與告訴人於103年10月8日至民間公證人新北聯合事務所就本案借款辦理公證之公證書正本一節,惟被告之上訴理由中完全未提及該公證書正本,本院即無從審酌,況原審於事實欄即認定「曹庚誌得手後,為免李傳琪起疑,乃於同年月8日與李傳琪相約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民間公證人新北聯合事務所,補簽立借款清償約定書並辦理公證,該借款清償約定書中載明曹庚誌應於104年1月3日前清償60萬元,惟清償期限屆至後,李傳琪多次催索無著,始悉受騙」,是原審判決已經調查該公證書之證據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併敘明之。綜上,被告猶執前詞上訴,泛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構成應予撤銷之理由,自難謂提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規定之具體理由。被告上訴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構成應予撤銷之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之量刑有何輕重失衡、濫用裁量權或不適用法則之情形,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理由,已難謂提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規定之具體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未依法記載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黃斯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