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元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鳳菊 (即 蔡鳳梅 之繼承人)
蔡鳳嬌 (即蔡鳳梅之繼承人)
蔡信宜 (即蔡鳳梅之繼承人)
蔡淑貞 (即蔡鳳梅之繼承人)
蔡孟修 (即蔡鳳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鳳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