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 朱明偉
胡智超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子國
林秋蘭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9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傅伊君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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