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補字第581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再審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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