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20號聲請人 徐瑛駿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南陽食品有限公司、 葉雲洪 、利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賴秀珍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南陽食品有限公司、利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或南陽食品有限公司、葉雲洪、利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賴秀珍等四人?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