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鍾旻豈 法定代理人 鍾振鴻
林珍枝 被告 蔡栢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竹交簡字第93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許珮育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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