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46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源 (原名 陳宏明 、 陳暉勝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
107年3月22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2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營偵字第9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
1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且屬不得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