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國城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國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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