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吳嬌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884,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611元。
二、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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