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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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曾繁坪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陳文測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其餘繼承人(除被告 陳鴻樟 )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