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5號再審聲請人 陳松山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規定,敘明對何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聲明不服之裁定及提起聲請再審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定及就本案如何裁判之聲明、聲請再審理由及關於聲請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何?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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