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61號聲請人 蔡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