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被告 戴宇妏
楊宗樺 楊宗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宇妏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21萬7,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給付基數年息(%)按月給付金額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本金48,947元48,947元2利息48,947元98/1/21104/8/316+223/365(年)19.71%63,779元3利息48,947元104/9/1113/1/25(記算至起訴前一日)8+122/365+25/366(年)15%61,692元4違約金48,947元98/1/21110/2/9144(月)30043,200元合計217,6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