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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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34號聲請人 張春利 上列聲請人張春利因與相對人 洪嘉興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春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TH947431號)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三、聲請事項第一項請求「自本票裁定送達相對人之日」起算利息,然附表卻載明利息起算日為「107年10月13日」,是請具狀釋明本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為何者?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