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家浩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少連偵緝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彭家浩因與黃○旻等人毆打、踹踢告訴人李○洋成傷,檢察官認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已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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