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呂振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未表明訴之聲明(即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