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 鄭至君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竹萱吳文熙張仕緯許駿祥劉鎮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計算式:20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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