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78號

原告百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娟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

康琪靈 律師

被告 鄭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7,681元(計算式:874地號土地面積871.08㎡×公告土地現值12,700元/㎡×原告權利範圍3/4+884地號土地面積91.44㎡×公告土地現值12,7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8,877,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396元,扣除起訴時繳納之97,206元,尚應補繳8,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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