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乙○○
戊○○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