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黃成錦 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76,5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6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淑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