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釗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釗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釗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年、有期徒刑5月,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4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