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4號原告 黃桂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延年 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廖仲一